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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4日從邛崍法院獲悉,因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對自家所有的271株杉木實施放水采伐的陸玉林,于今年1月10日被邛崍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欠債還錢
砍伐自家種植杉木271株
2016年6月末到7月初的三天里,陸玉林把自己承包于水口鎮合江村8組小地名羅家頂杉木林處的杉樹,進行了“放水采伐”。據陸玉林描述,這種采伐方式是以鋸子或者斧頭在樹的根部鋸一圈或砍一圈,達到樹木脫水死亡不再生長的目的。以此法砍伐,木頭在運輸搬運時就會方便很多。為了使杉樹干得更快,他還用彎刀將杉樹鋸口上方約一米的樹皮全都剝掉。
當年8月中旬,他用借來的油鋸將已經放水的271株杉木中的135株杉木進行砍伐,而后制成木材,約有10個立方米的杉樹在砍伐之后,以500元/立方米的價格賣給了崇州懷遠的一位木材老板,陸玉林賣得5000元。
因與陸玉林合伙經營林木的吳廣彬(化名)認為陸玉林私自砍伐林木獲利,要求他拿出一部分錢來分享,沒錢的陸玉林只得又將其余放水后的杉木再次賣掉。2017年8月份,他將杉樹賣給另一名男子程軍(化名),由其雇人砍伐杉木,并將賣得款14000元直接給了吳廣彬,陸玉林只得1500元。
后經檢尺計算,實施放水的136株杉木立木蓄積為26.85立方米,已經砍伐的135株杉木立木蓄積為24.10立方米,被采伐的杉木立木蓄積共計50.95立方米。
心存僥幸
為省錢未辦理采伐許可證
在放水采伐和正式采伐時,陸玉林都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原因很簡單——心存僥幸,為了省錢。按照四川省原有的規定,“育林基金按照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因為自己承包的林地位置偏僻,不易被人發現,陸玉林存著僥幸心理,為了少繳幾百塊的育林基金,便沒有去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由于長居山上,信息阻塞,他錯過了一個重大的政策變動。2016年1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從2016年2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通過增加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加大預算保障力度等措施,確保地方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陸玉林誤以為辦理采伐許可證還需要繳納每方幾十元的育林基金,便想偷偷處理不辦采伐證,但此舉不僅是無用功,沒有省下一分錢,還給他帶來了牢獄之災。
法院判決
隨意砍伐自種樹木構成濫伐林木罪
2017年9月26日,陸玉林經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3日經邛崍市人民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由于陸玉林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予懲處。因陸玉林表示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理。2018年1月10日,邛崍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陸玉林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院提醒,在實踐中存在一個誤區,許多種植戶認為在自種范圍內砍伐林木無關緊要,屬于對自己財產的處置,并不需要相關部門批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2條明確規定,“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由此可見,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并不等于采伐權,且即使取得了林木采伐許可證,也要按照許可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進行采伐,否則,都有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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