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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植成活的玉蘭
據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朱東升分析,業主和有關部門要求物業公司回移并補種挖走株數5倍的玉蘭,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物業公司擅自挖走玉蘭,違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以及《北京市綠化條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條和六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北京市綠化條例(2019修正)》第三十九條亦規定,居住小區內依法屬于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共有,由業主負責管護,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接受業主的委托對小區的綠地進行管護。
因此,如果物業公司要移植小區內的樹木,必須要經過全體業主同意或者要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過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同時,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小區內的樹木移植是被嚴格限制的。只有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樹木的,相關樹木才可以被移植,并且移植需要經過園林綠化部門的批準。移植許可證還應當在移植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否則,園林綠化部門有權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2019修正)》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擅自移植樹木的單位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其在規定地點補種移植株數5倍的樹木,并可以處所移植樹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
所以,物業公司作為服務部門,應嚴格遵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依規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不得損害業主的利益。
小區物業在擅自移樹
將挖走的玉蘭移回
中國花卉報 作者:蔡亞曉;編輯,制作:李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