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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七號
《寶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施細則》已經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寶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凈化美化城市,為市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空間,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市園林綠化包括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工程)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林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
第三條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政府應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綠化總體規劃和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建部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金臺、渭濱區政府按照城市綠化總體規劃和市城建部門統一部署,負責市區社會綠化的實施工作;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該區域園林綠化的實施工作。
規劃、土地、環保、財政、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應撥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建部門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五條城市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在城市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城區人口),都應當履行綠化義務,有權糾正和制止損害園林綠化成果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和地建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總體、分區規劃及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園林綠化規劃。
第七條園林綠化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考慮城市發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建立完善的園林綠化生態系統。各項規劃指標,按國家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市城建部門要逐年安排,按國家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開展綠化達標和園林式單位創建活動。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開發區、居住區等建設項目,必須拄《陜西省實施+械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安排綠化用地。
第十條凡單位和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第八、九條規定標準,經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市城建部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取綠化補償費,用于異地綠化。
第十一條為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建設單位向市規劃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前,應交市城建部門對建設工程綠化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按工程規劃的綠地面積,向市城建部門交納保證金。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建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綠化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不合格的,由城建部門用其所交保證金代為綠化。
各類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個年度綠化季節。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干道綠化等公共地段的綠化設計方案,由市城建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各項建設項目必須按《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安排配套的綠化經費。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建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設計,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以植物造景為主,因地制宜,適地適樹,注重發揮生態功能,適當配置園林小品,提高藝術水平。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實行分級負責和專業、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一)市級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城郊風
景名勝區、干道綠化帶(合行道樹)的綠化,由市城建部門所屬專業機構負責建設和養護。
(二)區級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及所管轄的道路綠化,由區城建部門負責建設和養護。
(三)背街小巷、居民區及街道公共地帶小型綠地的綠化,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和養護。
(四)居住區和開發區的綠地,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建設和養護。
(五)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負責建設和養護;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按“門前三包”范圍,由所在單位按統一規劃負責建設和養護。
(六)城市區域內的鐵路、公路、河道等專類綠地,由其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負責建設和養護。
各類綠化應接受市城建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各級城建部門或園林綠化專業機構按規劃提供苗木,組織栽植,負責管護的樹木和城市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
(二)單位和部門管轄地段自行栽植的樹木,歸單位、部門所
(三)居民宅院內自行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四)居住區公用場地內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第十七條城市公有或私有樹木嚴禁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須經市城建部門或所屬專業機構批準。確需砍伐、移植行道樹,或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喬木五十株、灌木五十叢綠、籬一百米以上的,由市城建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凡砍伐樹木經申請批準后,須按《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補栽,并交納樹木成活保證金、綠化賠償費。自然衰老須更新的樹木,經批準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補栽。
凡移植樹木和占用樹池(帶狀按實際面積計算、單株按1平方米計算),須按“移(占)一補三”原則補償樹木和綠地,并交納移栽樹木成活保證金,恢復綠化設施。
除私有樹木外,修剪必須經市城建部門或所屬專業機構批準,由專業人員實施。
第十九條經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含行道樹樹池),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作它用或者出租轉讓。確需改變墟市綠化用地性質的,須經市城建部門簽署意見,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補償。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各類建成綠地(含行道樹樹池)。確需占用的(一般不得超過一年),須向市城建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交納占用贊。使用期滿后,應當在限期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城市各類綠地內擺攤和開設商業市場,確需開設,須向市城建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辦理手續,交納占用費,并負責管理維護指定范圍內的樹木、綠地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類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革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充分發揮綠化功能,,
第二十三條各種管、線、建筑物在施工時,應按設計規范距樹木一米以外,并保護好樹木。凡需修剪時,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固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管、線、建筑物和交通安全時,營、線、建筑物和交通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樹木,但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報告市城建部門或所屬專業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市城建部門和各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在單位營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建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城建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市城建部門和金臺、渭濱區政府應堅持全民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保證城區適齡公民(含城市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城區人口,完成相應綠化任務,并使栽植成活率達90%以上。完不成綠化任務的,按《陜西省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第十七、二十條規定收取綠化費或者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綠化管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綠化樹木的根、莖、花、葉、土壤及生長環境;
(二)損壞花卉的整體或局部;
(三)踐踏、挖掘或開路等破壞草坪、綠籬等地被植物;
(四)在樹木、花草周圍取土、焚燒或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垃圾以及停放車輛、設置廣告、堆放物品、放養牲畜等;
(五)依樹蓋房、搭櫥、掛牌、系繩晾物等;
(六)損壞與綠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構筑、設置物等綠化設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賠償、補償、收取綠地占用贊、綠化費和保證金制度。
綠化補償費標準為每平方米600元,綠化費標準為每株l元。綠化賠償費、綠地臨時占用費、樹木成活和綠地保證金標準,由市財政、物價、城建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規定收取的綠化賠償費、綠化補償費、綠地臨時占用費、綠化費,由市城建部門統一集中作為城市綠化專項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管理,全部用于園林綠化事業。
第二十九條調出、調入本市的綠化材料,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嚴格把關。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城建部門及所屬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損害園林綠化的單位和各人,由市城建部門按《城市綠化條例》、《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木條例>辦法》及《陜西省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市轄各縣可參照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頒布的《寶雞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