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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求購信息網8月份最新新聞: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2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山保護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青山保護,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各類人為活動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維護、恢復自然生態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青山保護工作以及其他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青山保護工作遵循依法保護、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建立分級負責、分類施策,誰開發誰恢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約束機制,實現資源利用、開發建設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有青山保護任務的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山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績效考評體系,實行定期考評;設立青山保護恢復治理專項資金,加大對青山保護工作的投入。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山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青山保護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領導青山保護工作,研究、制定相關保護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保護工作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青山保護工作,其所屬的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承擔青山保護具體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與青山保護有關的礦產勘探、開采管理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與青山保護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與青山保護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民政、建設、交通、農業、畜牧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青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青山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