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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綠化合格
每平米獎80至100元
城市高強度開發建設,讓城市綠化面臨無地栽樹植綠的尷尬。為此濟南市提出發展城市綠化的口號,在昨日出臺的細則中,為了鼓勵城市綠化,濟南市規定,今后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社區居民開展樓(房)頂綠化和垂直綠化。樓(房)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建筑安全和園林工程規范。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筑墻體、道路護欄、立交橋及高架橋橋體等建(構)筑物,實施垂直綠化。樓(房)頂綠化、垂直綠化及沿街單位開放式綠化實施情況列入“花園式單位”“花園式小區”評選條件。
樓(房)頂綠化經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給予每平方米80至100元人民幣獎勵。
城市綠化工程未經驗收
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濟南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工程占地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的,報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中的綠地率經審查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建設單位應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建設面積相等、類型相同的綠地;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綠化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持相關材料到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整改通知書。
城市綠化工程未經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其補辦驗收手續,并依法予以處罰。
捐資5萬元認養綠地
可冠名兩年
單位或個人可以投資方式參與公園綠地的建設和管理。投資者與建設單位可通過協議約定自行建設,但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建設。投資建設應按照建設單位審定并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
捐資建設管理城市綠地的,應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捐資協議。捐資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2年。認養城市綠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城市綠地所在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與綠地養護責任單位簽訂認養協議,明確認養方式、期限和養護標準。城市綠地認養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權,冠名期限不超過認養期限。
古樹名木身邊5米內
不能取土埋管線
古樹名木是一個城市綠化的“傳家寶”,為了給這些古樹名木營造更好的生長空間,《細則》規定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瀕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并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要求實施搶救、復壯;搶救無效死亡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后予以注銷登記。
在古樹名木樹冠外緣以外5米區域內,應保持土壤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堆放雜物、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焚燒和修建建(構)筑物等活動。保護范圍內現存的建(構)筑物危及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生存的,應當依法拆除。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制定移植保護方案,并指定專業隊伍進行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致古樹名木死亡
責任人要賠償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工養護:城市道路、街頭綠地、城市廣場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護;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由風景名勝區或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用地范圍內,由用地單位負責;城市居住(社)區、居民院落內的,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鐵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古樹名木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技術規范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養護不力,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死亡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城區大樹移植
誰移誰要承擔費用
新建城市綠地經驗收合格后,確需移交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專業養護的,建設單位應在落實養護經費后,與市、縣(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簽署備忘錄,由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專業養護責任單位。
嚴格控制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意見。經批準在城市綠地內埋設地下設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執行。經批準占用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進行移植,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同時,《細則》要求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現場處置占綠、毀綠等行為,并嚴格執行有關賠償和處罰規定。對私砍亂伐、占綠、毀綠等違法犯罪行為,公眾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內禁止新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停止違法行為或不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