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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地 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的通行做法
建立保護地是世界各國保護自然的通行做法。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對保護地有明確的定義:它是一個明確界定的地理空間,通過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獲得認可、得到承諾和進行管理,以實現對自然及其所擁有的生態系統服務和文化價值的長期保護。設立自然保護地是為了維持自然生態系統的正常運作,為物種生存提供庇護所,具有保存物種和遺傳多樣性,保持特殊自然和文化特征,科學研究,提供教育、旅游和娛樂機會,持續利用自然生態系統內的資源等多重目的。
1864年,美國的約瑟米蒂谷被列入受保護的地區,成為世界上首個現代自然保護地,此后,各種自然保護地在全球相繼建立起來。根據IUCN世界自然保護地數據庫的統計,全球已經設立包括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在內的約22萬個自然保護地,其中陸地類型的就超過20萬個,覆蓋了全球陸地面積的12%。
自1956年在廣東設立鼎湖山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國建立了以自然保護區為主體的眾多自然保護地,還包括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等不同類型,面積約占陸地國土面積的18%,超過世界平均水平。
單個、零散的自然保護地難以滿足全面生態需求,為了更有效地實現生態目標,需要在不同空間尺度和保護層級上形成網絡,確保在具有代表性和生態活力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內,重要的生態系統、棲息地、物種和景觀得到全面保護。可見,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有利于從宏觀和全面的尺度維護景觀、棲息地及其包含的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確保受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價值得到長久維持,為區域保護戰略作出貢獻。
國家公園 優化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必然選擇
自然保護地類型多、名稱不一,為了便于交流和管理,IUCN把自然保護地分為VI類,包括完全禁止人為活動的嚴格自然保護區,保護大范圍的自然生態系統和大尺度的生態過程的國家公園等。
嚴格自然保護區屬于Ⅰ類,是指極少受到人為干擾的完整生態系統和原始生態過程。國際上把國家公園作為Ⅱ類自然保護地。這類自然保護地擁有具備國家象征意義和民族自豪感的生物、環境特征或自然美景、文化特征,要求把自然保護放在首位,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有限制地利用。
有人認為,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屬于Ⅰ類嚴格自然保護區,而國家公園屬于Ⅱ類保護地,事實并非完全如此。在我國,除了高海拔的無人區外,現有的自然保護區內很難找到完全沒有人類活動的區域,因此不能等同于概念上的嚴格自然保護區。同樣,我國的國家公園基本上是從現有自然保護地中整合建立。根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我國建立國家公園的目的是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突出自然生態系統的嚴格、整體和系統保護,把最應保護的地方保護起來,給子孫后代留下珍貴的自然遺產。可見,國家公園屬于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禁止開發區域,是對自然保護的強化,不應理解為是把Ⅰ類嚴格自然保護區下降為Ⅱ類保護地來管理。
眾多自然保護地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們大多由職能部門主導、地方自下而上申報建立,并未經過科學、系統的整體規劃,因而完整性、聯通性和有效性不夠,一度出現空間分割、生態系統破碎、孤島化現象,管理上存在交叉重疊、保護空缺的情況,極大影響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充分發揮。為解決以上問題,需要改革分頭、分類設置自然保護地的體制,并對保護和管理效能進行評估,研究出科學的分類標準,優化現有自然保護地的結構,理清各類自然保護地的關系,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框架。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意味著許多符合條件的自然保護區將被納入國家公園來管理。
主管部門 牽動整項改革任務的“牛鼻子”
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一項復雜的改革任務,是對原有職能和利益的重大調整。除了利益相關方在改革進程中需要強化“四個意識”外,盡快成立國家公園主管部門乃是當務之急,這是牽動整項改革任務的“牛鼻子”。
《總體方案》確立了建立統一事權、分級管理體制的方針,具體包括:整合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能,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自然資源監管體制改革,由一個部門統一行使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責;國家公園內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或省級政府代理行使,待條件成熟時,全部實現中央直管;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構建主體明確、責任清晰、相互配合的國家公園中央和地方協同管理機制;嚴格管控規劃建設活動,除不損害生態系統的原住民生產生活設施改造和自然觀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性活動等。
為此,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其一,盡快編制全國自然保護地體系規劃和國家公園總體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國家公園空間布局,自上而下地根據保護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工作,切忌一哄而上。
其二,在明確國家公園與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地關系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有關國家公園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公園的功能定位、保護目標、管理原則和管理主體。與此同時,研究制定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等配套法規,做好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修訂工作。
其三,國家公園的劃定范圍要合理適度,既要保證完整的生態過程,又要因地制宜。盡量避免將非國有土地劃入國家公園范圍,確實因為生態保護需要而必須納入的部分,應盡可能解決土地權屬問題,避免因為社區居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納入國家公園,為今后的管理和執法留下隱患。
其四,盡快制定國家公園的整體規劃、功能分區、基礎設施建設、社區協調、生態保護補償、訪客管理等相關標準規范和自然資源調查評估、巡護管理、生物多樣性監測等技術規程,確保國家公園的建設和運營質量。
其五,不能忽視國家公園以外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尤其是各級自然保護區,仍然是重要的保護對象,必須強化保護和管理。
建立新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擁有自我改革的決心和魄力,以及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認識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重要意義,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部署上來,按照《總體方案》的要求,細化任務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扎實推進建設。(作者:唐芳林,系國家林業局昆明勘察設計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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