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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日禹州市淺井鎮群眾舉報:位于淺井鎮的永春石料廠為了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大肆毀林開礦,使當地的生態壞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群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主管單位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事情始終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
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近日調研員前往禹州市淺井鎮進行了實地調查。經核實,群眾反映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過程中,調研員了解到:永春石料廠的老板名叫李春杰,現任淺井鎮淺井村支部書記。在知情群眾的帶領下,調研員一行來到淺井鎮安口窩村,這里便是永春石料廠的所在位置,本該枝繁葉茂長滿樹木的林場大山,好似被怪物攔腰咬去了一半。據了解,這片森林是馬地川國有林場,原來林區內生長著五六十年的老柏樹,空氣新鮮、環境優美。如今這片森林早已面目全非,所有樹木都被盡數砍伐。
據知情群眾講:“李春杰利用職務之便,和禹州市林業局簽訂了承包合同,每年都要上交林業局好多承包費用。”
此外,據林場護林員介紹:永春石料廠挖沙毀林情況嚴重,毀林面積近150畝。調研員粗略算了一下,如果平均一平方山地栽種一棵柏樹,那么永春石料廠毀掉的150畝的山林里就有近十萬棵柏樹被砍伐,這個數字不得不令人感到吃驚。
當地群眾還說,村民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都沒人管得了,最多也只是以罰代管,走走過場。
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生態失衡的主要原因。亂砍濫伐、毀林開荒、過度放牧等,會破壞森林和草場,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使沙塵暴頻繁出現。國家林業部門也一直在強調:不得在林區亂砍濫伐、不得倒賣國有林木、不得亂開國有林地、破壞森林生態環境。
然而,禹州市永春石料廠卻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為牟取經濟利益不惜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此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必將受到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